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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复工企业和员工的一封信,失信对待“健康码”可能触犯刑律

杭州检察 2021-04-26

“健康码”是杭州市委、市政府运用数字赋能防控疫情、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有力举措,已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广。日前,杭州市通报了1000余名不如实申报人员。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朋友们合法依规使用“健康码”,杭州检察梳理出“健康码”相关法律风险,特别提醒大家,诚信申领、健康出行、平安复工。


许下一份健康承诺,共盼明媚春光

——致全市复工企业及员工的一封信

全市企业和企业员工朋友们:


“青山一道同云雨,明月何曾是两乡。”始发于武汉的新冠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全市广大企业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响应号召,不计利益得失,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企业复工复产逐步推进,“三返”高峰即将来临。为了确保疫情严格防控,人员健康返工,市民顺利出行,我市发挥数字经济优势,依托大数据推行“健康码”制度,以“一图一码一指数”转向精密智控,展现了杭州之治的智慧与温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项好的政策要想落实,需要大家共同的协作配合,用屏幕前的信任许下一份“健康”承诺。在此,我们倡议:用好健康码,平安复工你我他。



1.如实申报,诚实守信。每位申领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刻意隐瞒出入疫区情况、接触病患情况、身体异常情况等。否则,经过大数据甄别比对,一经发现虚假填报,将立即转为红码,还将视情节和后果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建议广大申领使用者严格遵守规则并互相监督。


2.正规渠道,有效申领。要通过正规渠道申领。目前已开通了支付宝、钉钉、网页扫码、微信扫码等申领渠道,请认准正规渠道。如果从非正规渠道进入,将无法有效申请,甚至可能落入钓鱼链接的陷阱。


3.提高警惕,谨防被骗。健康码的申请是免费的,不要轻易点击任何转账、付款等链接,不要轻易在非正规网站输入个人信息,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案。对于以“健康码”申领代办为幌子,设置虚假链接,欺骗公民输入个人信息或者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可分别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


4.遵守规定,合法使用。每位申领者要严格遵守“健康码”规定。申领到绿码者,市内亮码通行;申领到红码或黄码者,要遵守集中或居家隔离14天或7天的规定,待转为绿码后,方可出行。如不遵守相关规定,违反防控措施的,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责令纠正,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对于采取黑客等技术手段,非法侵入“健康码”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相关犯罪。


5.守法合规,有序复工。用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健康码”规定。“杭州健康码”包含企业员工健康码,实行“两码合一”,按“一人一码”统一管理。用工企业不得拒绝符合复工条件的“绿码”人员复工;不得要求不符合复工条件的“红码”、“黄码”人员提前复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复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依据《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6.依法管控,全面保障。行政、司法机关全面保障“健康码”的施行。对获得的“杭州健康码”存在疑义的市民,可通过复核通道提交申请。依法申领到“绿码”后,在市域内受到了社区、检查卡点等防控单位的无理阻拦,可以及时联系公安机关。


7.检察力量,发挥职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并接受群众监督与举报。严厉打击利用“健康码”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坚决制止过度管控和随意管控,依法保障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有效实施,依法保证符合防控条件的人员返岗返工,依法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类民事申诉案件。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第一时间受理、核实、处置。


虽然,疫情的肆虐给广大企业和员工造成了很大影响,但我们坚信,冬雪终将消融,疫情必能战胜。让我们彼此许下一个“健康”的承诺,待春暖花开之日,期盼一个平安的重逢!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6日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


一、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供稿 | 第三检察部

编辑 | 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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